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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學會會章
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政治學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政治科學並促進其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 闡明政治義理。
(二) 研討政治問題。
(三)
出版政治科學雜誌。
(四)
編著政治科學書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
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資格者,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普通會員。
(二)
研究院(所)肆業者,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
對於政治科學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
研究政治科學之團體,其宗旨有助於本會會務之發展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一)
本會普通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決議權及出席研討會權,並得免費收閱本會刊物。
(二)
本會團體會員代表、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得出席大會、研討及演講會,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決議權。
(三)
本會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得免費收閱本會刊物。
第七條
(一)
本會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應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額數由理事會定之,但學生會員之會費及常年會費為普通會員者之半數。
第八條
凡欠繳常年會費連續三年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喪失會員資格者,於再繳常年會費時即恢復其會員資格,無須理事會通過。
第三章 會員大會及研討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吹,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開會時間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本會設分科研討會,以從事各種專門問題之研究、討論及報告。
第四章 職員
第十一條
(一)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任期均為二年,於會員大會中由普通會員選舉之。
(二)
理事之選舉,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同一大學院校至多五人。理事中至少應有兩位女性。
(三)
監事之選舉,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由全體會員選舉理事或監事。
第十二條
理事監事得當選連任,但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一)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以綜理會務,以理事互推之。
(二)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三)
理事長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
第十四條
(一)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繼任,經理事會同意後聘請之。
(二)
秘書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提名一人繼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幹事若干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由秘書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請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出納及會計各一名,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十七條
本會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推舉委員組織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基金
第十八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得募集基金,並設基金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委員會會員,得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二十條
本會基金由監事及會計共同管理之。
第廿一條
本會基金之本金用途,以建築會所及圖書館為限,但會員大會得決議變更用途
第廿二條
本會基金孳息用途如下:
(一)
出版本會刊物。
(二)
獎助並進行政治科學之研究,討論及發表。
第六章 分會聯會
第廿三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立分會,分會會章應由分會報請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廿四條
凡研究政治科學之學術團體,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聯誼會,以促進學術上之合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五條
(一)
本會章之修正,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二)
修正案由理事會提出,或經會員提議由理事會提出。
中國政治學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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